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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
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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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已经着手、且实行完毕的行为。该行为不是对出生后“人”的法益的侵犯,而是侵犯了夫妻的生育权。出生后的人由于出生而从其父母处继受对于胎儿所受伤害的赔偿请求权。
DOI
67dm5qgl4n/226854
作者
胡宇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2002年3期
关键词
侵犯
生育权
法益
赔偿请求权
受伤
行为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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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法学
200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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