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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危害结果——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论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危害结果——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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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分则规定了双重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构成当中,侵害或威胁随意客体的危害结果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该要素具有区别于犯罪故意的主观心理,可以存在于独立或派生的犯罪构成内,在分则条文里有多种表现形式。
DOI
rdx9wqeldl/421649
作者
康诚;单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年2期
关键词
客观的超过要素
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
成立条件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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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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