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商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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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主体均要求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独立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志为其名称。然我国法学理论界及有关实践,甚至立法上经常将商号,企业名称,字号,商事名称等有关概念混为一谈,本文试将有关概念区分并认为有必要将这些概念重新定位乃至将某些概念舍弃,以明确相关法律保护的对象,从而更好地维护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保障商业竞争的正常秩序。
作者 李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科教博览》 2004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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