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使用作品实施法定许可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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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公布并施行。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青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熙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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