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小区车库、会所权属规定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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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福州市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认为:《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物小区内的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此条款不仅使业主物权得不到根本性保护,还会演变成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纠纷迭起的领域。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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