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小区车库、会所权属规定存在弊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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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认为:《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物小区内的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此条款不仅使业主物权得不到根本性保护,还会演变成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纠纷迭起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