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作为法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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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标志着“习惯”正式成为民法法源,使习惯的补足功能以及作为法律解释的参考等诸多功能得到重视和实现。在法律缺位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法、司法解释应优先于习惯,而习惯优先于法律原则的这些适用规则,同时也可能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的选择。
出处 《知识-力量》 2019年8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