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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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斯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东方》 2006年5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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