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管理人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5-15
/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斯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