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不够婚龄 婚姻为何有效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当时刘某还有两个月才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刘某便拿着其姐姐的身份证与照片通过关系与张某进行了登记。之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登记时自己未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她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登记之后,原告提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故原告提出婚姻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6年8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