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离不开承包合同,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其物权属性愈加凸显:虽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规定的,尤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救济制度设计上,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侵权法几乎完全可以虚置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适用。同时,基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性,再加之物权的社会化趋势决定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是一种受到多种约束与制约的权利。
出版日期
2005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