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哲学中的“常”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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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子》法哲学的基础建立在其关于“常”的理论上。“常”是“道”的表现,虽可为人所认知、并作为自然法规制社会,然其本质终属于抽象性的规律。在《老子》的法哲学中,“常”未能转化为“法”的逻辑原因在于对“名”的功能阐述上,而矛盾根源则为战国时期对价值观问题之反思。由于“名”理论之演进发生分歧,遂出现了庄子、黄老、法家三派的法律观之理论区别,其共同的思维模式则为中国法律传统所继承。
作者 王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7年3期
关键词 老子 法哲学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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