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传唤非当事人作庭审前披露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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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译注:本文中的披露(discovery)指的是调取证据(或先悉权)。原文中的注释大多涉及案例,故译文中案例的出处标明于正文的括号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6年6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