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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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现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6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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