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话题的继续——再论许霆案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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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霆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取款行为与第一次取款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具备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因此,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当第二次以后的取款行为完成后,银行的财产成为遗失物。许霆非法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4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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