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话题的继续——再论许霆案的定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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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取款行为与第一次取款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具备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因此,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当第二次以后的取款行为完成后,银行的财产成为遗失物。许霆非法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