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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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