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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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如果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日可以确定,是否仍然以文件发出之日加15日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限的起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2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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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3年02月2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