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措施变更程序的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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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由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09年17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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