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立大学章程修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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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大学章程修改的程序限制1.修改大学章程事项的提出;是指由有提案权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提出关于修改大学章程的事项。根据我国目前大学章程修改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学校享有章程修改提案权的主体不同,笔者认为,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常设主席团)依法都可以享有修改大学章程的提案权。2.修改大学章程事项的讨论与通过;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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