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十分必要。但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必须严格限定案件范围。目前的刑事和解缺乏法律的规定,矛盾较为突出,且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应修改刑事立法,加快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作为调停人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