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即时清偿未到期债务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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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以物抵债在我国现今法律层面的规范性上表现较差,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为了公平原则而存在的流质条款无效的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也随着时代演进以及其他相关或者类似制度的认可或者突破,出现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制度、留置条款优先受偿制度等。同时,随着私法对于以物抵债制度规范性上的变化,我们也需要关注相关业务税法评价上的变化,故本文主要研究以物即时清偿未到期债务情形下的涉税问题。
出处 《中国经济评论》 2024年8期
出版日期 2024年07月0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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