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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抵债在我国现今法律层面的规范性上表现较差,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为了公平原则而存在的流质条款无效的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也随着时代演进以及其他相关或者类似制度的认可或者突破,出现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制度、留置条款优先受偿制度等。同时,随着私法对于抵债制度规范性上的变化,我们也需要关注相关业务税法评价上的变化,故本文主要研究即时清偿未到债务情形下的涉税问题。

  • 标签: 以物抵债 未到期债务 让与担保 纳税义务
  • 简介:摘要因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激发了许多新型融资手段,其中之一便是股权让与担保。对债权人来说,这一非典型担保在信用保证和风险降低上有着典型担保不能比拟的优势,其在实践中被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近年,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件的增多,主要集中在效力认定的讨论上。本文紧抓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分析让与合同的效力与权效力的关系,以及论证认可其权效力的理由。

  • 标签: 让与担保 股权 物权效力
  • 简介:债务重整,是指债务人因财务困难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的协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债务人某种让步的交易事项.债务重整的方法有三种;第一,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第二,债务人发行权益性证券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第三,更改负债条件.在会计实务中,尤以第一种方法中的实物资产抵债运用最多.

  • 标签: 公允价值 债务重整 实物资产 债权人 固定资产清理 债务人
  • 简介:     三、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之析      若认可让与担保权为权,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动产让与担保当事人对担保权的实行方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 标签: 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
  • 简介:引言根据《担保法》第193条"抵押的价值下降时的抵押权人的请求权"设定了全方位的规定,也就是"抵押权设定人的行为有可能降低抵押的价值时,抵押权人拥有使抵押权设定人停止此行为的权利。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抵押权人拥有权利来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当于抵押下降时的价值的担保。抵押权设定人如果没有回恢复抵押物价值并且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话,抵押权人便有权利提前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

  • 标签: 抵押权人 价值下降 担保法 清偿债务 占有人 人的担保
  • 简介:摘要:通过对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究,发现针对于抵债并没有系统规定,抵债的含义、性质以及效力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故而还需要对抵债的法律规制进行仔细的分析,避免引发虚假诉讼或者是其他问题。因此,本篇文章主要对抵债的法律规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以作参考。

  • 标签: 以物抵债 法律规制
  • 简介:让与担保的设定必须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具有转让性的财产权为让与标的,其公示方法既决定它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又直接决定让与担保权的权性,并构成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

  • 标签: 让与担保 标的物 所有权 债权人
  • 简介: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因此债务人可以利用担保

  • 标签: 动产让与 让与担保 集合动产
  • 简介: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担保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一些地方突破《担保法》的规定而在实践中采用让与担保的形式来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但我国民法学界仍对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设置让与担保存在分歧。我国应引进权利移转型担保方式,设定让与担保制度。

  • 标签: 让与担保 物权法 必要性 制度确立
  • 简介: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违反正义观念,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 标签: 让与担保制度 物权法 应当 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担保 制度设计
  • 简介:抵债”。顾名思义,即指债务方企业因无力用货币资金偿债而采用实物来抵偿所欠债务的一种企业经营行为。在现阶段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实行“抵债”在债务清偿活动中并不鲜见。这种经营行为的开展,有利于及时清偿企业债务、盘活库存物资,加速资金周转,对清理“三角债”

  • 标签: 以物抵债 企业资金 企业债务 货币资金 企业经营行为 加速资金周转
  •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涉及到抵债的合同纠纷数量在逐年增加。抵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审理程序中或者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达成的抵债和当事人的合意达成的抵债。前者已经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少有争议,而后者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有较多争论,尤其是对于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当前仍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必要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进行研究。

  • 标签: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法律效力
  • 简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首次规定后让与担保。但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却存在问题,人民法院经常仅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忽略了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既不愿意赋予债权人对让与的优先受偿权,又不允许债权人依约取得让与的所有权。这实际上完全否定了后让与担保,与该规定起草者的初衷完全背离。所以,应当在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下,通过债权解释方法,探索后让与担保应受司法保护的路径。

  • 标签: 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买卖型担保 抵债 流质
  • 简介:1979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首次承认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法。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决频频出现。由此,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被逐渐阐明。本文会对日本的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例的发展进行概述,并根据需要对学说进行诠释。在以下的说明之前,作为对集合动产让与担保进行议论的前提,会在此对日本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进行确认。判例在承认有关让与担保的所有

  • 标签: 动产让与 日本集合 让与担保
  • 简介:摘要: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在实践中催生了股权让与担保。但是《民法典》中并未对让与担保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的一系列股权让与担保问题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在“王绍维,赵丙恒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赵丙恒为了担保可以偿还对王绍维的借款,将公司的股权转让到王绍维的名下,这就引起了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所引发的争议,应该区分对内还是对外,在面对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的纠纷,应该认定股权的转让只是为了担保,并不是转让股东资格。在处理对外第三人的问题时,应该认定具有股东资格。

  • 标签: 股权 让与担保 股东资格
  • 简介:大华银行长顺支行于2000年向拓安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半年,为流动资金贷款,拓安房地产公司自己的办公楼抵押,抵押当时,办公楼评估作价1400万元,抵押率71%,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贷款到期后,拓安房地产公司拒不归还贷款,长顺支行遂向法院起诉。由于法律关系简单,而且抵押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 标签: 以物抵债 借款人 房地产公司 逃债 流动资金贷款 2000年
  • 简介:[1]所有权构成说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权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权对抗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实质所有权,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归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

  • 标签: 制度法律 担保制度 法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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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所有权构成说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权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权对抗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实质所有权,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归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

  • 标签: 制度法律 担保制度 法律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