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以物抵债在我国现今法律层面的规范性上表现较差,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为了公平原则而存在的流质条款无效的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也随着时代演进以及其他相关或者类似制度的认可或者突破,出现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制度、留置条款优先受偿制度等。同时,随着私法对于以物抵债制度规范性上的变化,我们也需要关注相关业务税法评价上的变化,故本文主要研究以物即时清偿未到期债务情形下的涉税问题。
简介: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违反正义观念,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涉及到以物抵债的合同纠纷数量在逐年增加。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审理程序中或者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达成的以物抵债和当事人的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前者已经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少有争议,而后者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有较多争论,尤其是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当前仍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必要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