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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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地税》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