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湖南地税
201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