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析疑三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8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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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论语·学而》:“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句中的“易”字大多释为“改变”。朱熹注:“贤人之贤,而易其好色之心。”杨伯峻《论语译注》云:“易,有交换、改变的意义,也有轻视简慢的意义。”并把“易色”译为“不重容貌”。私以为欠妥。“贤贤易色”中的前一个“贤”用作动词,“爱好”之义。后一个“贤”是指“贤人”,“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