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重罪惩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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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王某单独或伙同郭某盗剪正在使用的某线路段铜质电话线,其中王某单独或伙同作案12起,盗剪电话线总价值34860元,郭某伙同王某作案二起,盗剪电话线总价值3010元。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在定性上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