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欧华侨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运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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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下简称《中比条约》——作者注),订立于1865年,是腐败无能的满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使比利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摄取了领事裁判权、协议关税权、设立租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殖民特权。该条约第四十六款规定:“日后比国若干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变通之处,应该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然照此决议办理,复俟十年,再行修改。”以上列条文观测可得四项要点:(1)每10年可提议修改一次;(2)规定比国有提议修改之权;(3)但无限制中国提议修改之规定;(4)先期6个月提议修改。该条约的苛刻程度在整个不平等条约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