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宗禄定为永额新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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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十四年《宗藩条例》实施后宗禄确实大幅削减,但此后宗禄拖欠问题依然长期严峻。正是万历十一年的周府岁禄拖欠问题,直接触发了宗禄定为永额举措的出台。先由钦差礼科都给事中万象春与各抚按及各该亲郡王条议,数年后又经廷议,万历十八年六月明神宗下令将河南、山西、陕西三布政司宗禄定为永额,并辅以其他重要条款。直到万历末年、天启年间,随着明朝财政危机的加剧和持续,天启五年明熹宗下令也将山东、湖广、江西、广西、四川等地的宗禄定为永额。宗禄定额举措陆续出台后,宗禄的拖欠依然时有发生。因为明朝宗禄的总额实在太过庞大,加以农业灾荒、地方拖欠等原因的制约。但明朝毕竟在明亡前已经根本控制了各地宗禄的继续增长势头,在宗禄时常拖欠的背景下,宗禄定为永额之举,确实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明朝宗藩的生存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