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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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复制和修改,通常需要对其进行真实性鉴定后才能作为证据采信。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相关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体系建设不完全。通过选取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中最常见的电子邮件,结合实际案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对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和归纳.旨在促进行业内技术交流,推进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