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和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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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2008年9月最高法院在一则《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明确其只能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适用。为应对此变化,须对商标法中禁止商标注册相对理由的条款给出较宽松的解释。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宜取消本规定,单独设立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