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导航
期刊检索
论文检索
新闻中心
期刊
期刊
论文
首页
>
《现代法学》
>
2000年2期
>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0-02-12
作者:
江合宁
政治法律
>法学理论
分享
打印
同系列资源
资料简介
本文认为,正是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的观点,把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别的讨论引向了死胡同。笔者主张以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的划分标准去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
/
1
本文认为,正是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的观点,把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别的讨论引向了死胡同。笔者主张以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的划分标准去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
同系列内容
《现代法学》2000年2期 -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000-02-12
3136
查看全部
来源期刊
现代法学
2000年2期
相关推荐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分类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同分类资源
更多
[法学理论]
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
[法学理论]
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论纲
[法学理论]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法律思考
[法学理论]
行政处罚竞合问题
[法学理论]
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
相关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
客观性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
1
重新阅读
+在线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