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2012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