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视野下的法官助理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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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奇葩”、“东方经验”。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审判疲于应对,调解更是占据了“优先”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笔者认为,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由法官专司审判,由法官助理专司调解,以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价值,规范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