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管经历了“弱”、“无”、“强”和“平衡”的监管力度变化过程。对于“官办”行业协会授予其被立行政法人;对于“民办”行业协会,施行登记备案制代替登记许可制,而那些未登记的行业协会则不以“非法组织”相对待。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