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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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确保我市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方式和标准。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2004年起,补助方式由供应粮食改为折算成现金发放,按每斤粮食0.75元(其中0.70元为粮食补助资金,0.05元为补助粮食调运费)标准计算发放给退耕户。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尚未供应部分,按此标准折算成现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