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鉴证工作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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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凡有资本、商品、财产计价、核算和交换的地方都存在价格鉴证。按照其社会作用划分,可分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前者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工作。以前,这项工作往往由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随机找一些单位或个人来做,其科学性、连续性、一致性较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价格鉴证,逐步发展由专业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国家计委[计经(2000)1786号]文件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有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非鉴定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由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其范围包括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证实价格的合理性、合法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由此可见,价格鉴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地地位充分有效的搞好价格鉴证工作,必将对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其现实意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