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大难隐患谈依法治火——写在《消防法》颁布一周年之际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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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湖南省政府于1997年10月所确定的全省26处特别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至今尚有7处未得到整改,仍不具备销案的基本条件,而各地、市政府同时排查的640处重大火灾隐患目前也有259处尚未整改销案。看来,这7处和259处特大、重大火患已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象一座座随时有可能爆发的火山,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可怕的是这些老大难的火灾隐患单位大多是大市场、大商场、大宾馆或综合楼,隐患不消除,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堪忧!人们不禁要问:既然这些单位存在这么大的火灾隐患,那为什么不将它查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呢?但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按《消防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这也就是说责令停产停业这一执法行为必须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才能执行,而政府领导又不得不考虑:不依法查封吧,如此重大火患实在令人忧心忡忡,依法查封吧,这些单位往往又承受不起,市场竞争如此激烈,一旦关门停业,企业如何生存?员工们上哪去找饭碗?会不会因此而影响社会稳定?等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长沙市蝴蝶大厦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为了解决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几年来当地消防部门可以说是伤透了脑筋,想尽了办法,省、市党政领导也多次亲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