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全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