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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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管字[2014]100号省属各社会组织: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管函[2001]244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报告制度》(民管字[2009]174号),有效规范了社会组织涉外活动行为,但也存在报告不及时、不经常、不具体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对外交往和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