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从人权主体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应该享有人权的人权主体;从人权客体上看,家庭暴力侵犯的权利涉及各种人权;从人权存在形态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不仅是应有人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人权。由此得出两点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启示:一是公权力应该介入家庭暴力;二是干预家庭暴力要有人权意识。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