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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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将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单列一条规定。二、删去第十六条:"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