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慈善立法概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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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是近代慈善立法的初创时期。进入民国以后,北京政府继续推进慈善立法,初步建立了慈善法制雏形。不过,受制于军阀专权和分裂割据的影响,慈善立法的质和量都不高。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家的统一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使得慈善立法步伐加快,慈善行政组织法、慈善团体立法、慈善褒奖立法、慈善捐赠与税收优惠立法、慈善团体监督立法等纷纷出台,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慈善立法的完善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但是,由于受制于人治影响和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虚置性降低了慈善立法的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