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主观诉讼保护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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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并未规定公益诉讼,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对公共利益保护形成了一种主观诉讼的保护模式。即原告基于私益侵害提起诉讼进而达到维护与私益相关的公共利益的目的。这种模式的形成是与我国缺乏客观诉讼的制度设计以及法院对公益诉讼的消极审理态度分不开的。由于体系性的缺失这种模式无法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全面、有效保护,建立我国的客观诉讼制度是实现公共利益有效保护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