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