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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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汇指定银行须按本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