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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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一、1998年6月对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一)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入资格。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