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民法典草案减价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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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减价之诉"。减价的基础在于公平原则,目的在于维持合同之均衡,从而避免因履行不符约定而遭致破坏。在欧洲民法典草案中,减价只适用于合同之债,只有债务人履行不符,而债权人愿意接受不符履行,并及时给予不符通知的,债权人方得主张减价。但债务人给予补救或债权人拒绝接受补救除外。即使债务人得以主张法定免责,亦不影响债权人减价权利。减价与损害赔偿及部分解除并不相同。减价性质上兼有请求权与抗辩权之性质,具体视债权人是否已支付价款而定。欧洲民法典草案规定对我国完善减价制度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