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企业补差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调查报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5-08-18
/ 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境外所得采取抵免法进行补差纳税。但具体如何缴纳,还需在政策和操作办法上进一步明确。为此,1994年12月14日至30日,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对境外企业补差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拜访了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三固税务局,请他们介绍了本国对境外企业所得的征税政策和具体作法,并在上述三个国家及香港地区,召集了部分中资企业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