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视角下“利用职务之便”新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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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罪的法定的客观构成要件,用于表述行为人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手段,但“利用职务之便”在法条中的表述并不明确,也不完整,其理解和适用必须结合法条关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描述。